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2号)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一)计划编制
1.录取批次安排
(1)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类分四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每批次分若干段。本科提前批:分A段特殊类(安排军校、公安类、司法类、国家公费师范生、地方免费师范生、国家免费医学生、地方免费医学生、优师专项、小学全科教师、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残障生单招、职教师资单招、消防单招、保送生、少年班和部分行业定向及有特殊要求的国家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的招生,以及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特殊类型院校及专业的招生);B段国家专项(部属及外省省属院校);C段国家专项(省属院校);D段地方高校专项;E段精准扶贫专项(本科)、F段革命老区专项、G段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本科)。
本科一批:分H段高校专项(安排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藏区医学定向等类型的招生);I段普通类(安排普通文史理工、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边防子女预科的招生);J段其他类(安排民语类、定向、援藏定向等类型的招生)。
本科二批:分K段普通类(安排普通文史理工、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边防子女预科、中职升学考试录取的招生);L段其他类(安排民语类、定向等类型的招生)。
高职(专科)批:分P段特殊类(安排农村医疗定向、公安、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专科)、精准扶贫专项(专科)及残障生单招(不参加高考)等类型的招生);Q段定向培养军士(原直招士官);R段普通类、中职升学;S段其他类(综合评价录取等类型的招生)。
(2)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分三个批次:艺术类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二批(民办院校、独立学院)、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艺术类本科一批分三个段次进行投档,分别在T、U、V段进行录取。
T段:使用校考成绩的独立设置艺术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高校管理的普通高校和使用校考成绩的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使用统考成绩,但是不使用我省投档规则的上述高校;使用我省音乐学(器乐)统考成绩按照乐器种类招生且有明确的乐器种类招生计划数的普通公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等。
U段:省属艺术类本科一批高校及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申请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外艺术类本科一批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V段:除T段和U段普通高校外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一批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使用校考成绩的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艺术类本科二批W段:使用艺术类统考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二批院校(民办及独立院校)。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X段:使用艺术类统考成绩的高职(专科)院校。
(3)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分三个批次:体育类本科一批、体育类本科二批、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根据院校办学层次及使用成绩的类别进行分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与艺术类同步投档录取。
体育类本科一批U段:使用我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的普通公办本科高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体育类本科二批W段:使用统考成绩的民办院校及独立学院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体育类高职(专科)批X段:使用统考成绩的高职(专科)院校的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
(4)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分两个批次:本科二批K段(本科院校);高职(专科)批R段(高职(专科)院校)。
2.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及时、规范、准确、严肃、统一的向社会公布。
(1)普通类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普通类招生来源计划按招生院校录取批次、科类分专业编制。
(2)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①艺术类专业计划按照艺术类统考计划、艺术类校考计划分列编制。
②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时不分艺术文、艺术理,统一列为艺术类(不分文理)。
③艺术类统考专业按照美术与设计学类(美术、书法、唐卡)、音乐学类(声乐、器乐、作曲)、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类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10个类别编制计划。
(3)体育类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①体育类专业分别按照田径类,篮球、排球、足球类和体操、武术类三类不同专业进行计划编制,并在招考类型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②体育类专业计划编制时不分体育文、体育理,统一列为体育类(不分文理)。
(4)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来源计划编制中职升学考试录取计划按照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个招考类别分批次分专业编制。
(5)民族院校、民族班和预科招生来源计划编制民族院校、民族班和预科招生来源计划实行单列分类编制。部属及省外省属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只招收少数民族和不区分民族成份分列编制计划;省属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和不区分民族成份四种类型分列编制计划;省属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两种考生类型按8:2的比例分列编制计划。如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如要招收稀少民族的)须在招生计划中予以说明。
(6)特殊类型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根据相关规定、计划来源和录取要求等,分别编制在相应批次相应段内。
(二)招生来源计划公布
2023年甘肃省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中、下册)》中公布。
(三)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1.按照教育部来源招生计划管理规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必须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调整等。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我省同意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2.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4.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5.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6.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类型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高校根据培养模式确需进行批次调整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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